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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公告

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遺失物處理辦法

一.宗旨: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為處理本館經管區域內拾得之遺失物,特依民法有關遺失物之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
二.說明:本館員工及民眾於本館經管之建築物及停車場區域拾得遺失物,依規定於本館官網公告招領,招領期限為1個月。

三.遺失物處理方式:
1. 本館受理人員應與拾得人當面檢視遺失物內容,逐一清點並填寫線上遺失物登記單(附件一)。雙方確認資訊無誤後,請拾得人於登記單存根聯簽名及填寫聯絡方式。
2. 拾獲之遺失物皆由本館受理人員拍照存證;如拾得錢包、提袋或背包等未能直接確認內容物之物品,本館受理人員因確認遺失人及遺失物之需求,將由二名以上人員在場且全程錄影檢查過程。相關影像將於本館保存1個月。

四.遺失物之招領公告:
1. 公告時間:拾獲日之隔月7日前。
2. 公告位置:本館官網「訊息公告」專區
3. 公告類別:除食品、易腐物品、不具個人標誌之傘具及危險物品外之其餘物品。
4. 公告期限:公告日後1個月

五.遺失物之保管:
1. 特殊遺失物,含1000元以上現金、有價證券、貴重物品、危險物品等物品,經受理、拍照存證及登記後,於拾獲日之閉館後送交鹽埕分局。
2. 非前述物品之一般遺失物,集中保管於本館服務台指定地點。
3. 食品、易腐物品、水壺內的液體等物品,為避免影響公共空間之環境清潔,於當日閉館前未經認領者逕行拋棄處理。
4. 不具辨識性之傘具,於當日閉館前為未經認領者,直接移充本館愛心傘供公共使用。
5. 依民法第803至807條規定,達公告期限仍未領取之遺失物,價值逾新臺幣500元以上之一般遺失物(含現金),送交鹽埕分局;新臺幣500元以下之一般遺失物,由本館依高雄市環保局廢棄物規定清除、回收處理。

六.遺失物之領取:
1. 親自認領:遺失人須攜帶具照片之個人證件,未成年遺失人請由成人陪同並出示陪同者證件。經核對確認並登記後,即返還遺失物。
2. 委託認領:遺失人請先聯繫本館,經確認其為遺失物擁有者後,填寫遺失物認領委託書(附件二)。受託人請攜帶委託書正本、具照片之個人證件及遺失人證件影本。經確認並登記後,即返還遺失物。
3. 線上認領:遺失人請先聯繫本館,經確認其為遺失物擁有者後,填寫遺失物線上領取單及同意書(附件三)後送交本館。經確認後,於30個工作天內由本館以貨到付款方式寄還至指定地址。
4. 前述認領期限為遺失人通知本館後1個月,逾期未取回之遺失物依本辦法第五條第2項第3款辦理。
5. 受理時間:本館開館時間,週二至週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,除夕休館。
6. 受理地點: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服務台(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2號)
7. 聯絡方式:07-5312560,kmhorgtw@gmail.com。

七.詳細辦法、附件下載請參閱活動附件。其他未盡事宜,依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