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 - 展高雄系列展覽專刊-路竹特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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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權變遷    19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治時期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治 31 年 (1898) 兒玉總督、後藤民政長官治理臺灣以後,首先舉辦土地調查、大租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整理及地租 ( 田賦 ) 改正。明治 36 年 (1903) 發佈大租權消滅公告,禁止爾後設置大租權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高租額。為取消大租權,則對有大租權者和有關繼承人以公債券方式加以補償。在明治 37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(1904) 以後,業主已取得〈土地臺帳謄本〉,小租戶成為地主,完全取得土地所有權,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的現耕佃人,成為完全的佃農。根據日治初期路竹區登錄的〈土地臺帳〉發現,地目為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敷地者,業主權都為該聚落居民,而臺南府城業主所擁有的土地以水田居多、旱園次之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南府城業主,大多是商號名稱,亦即是以投資的方式,購買或承典此地的田園,再由當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佃農來贌耕收取租金。至於聚落人口較少甚至敗庄的地段,由於人口遷徙至他處,會將原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的田園杜賣或典當,以取得的錢財再至新居地生活,亦形成另一種地權的移轉。明治 3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(1905) 又制定土地登記規則,土地買賣交易獲得安全保障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治中後期,在地業主 ( 原小租戶 ) 因逐漸累積資本成為新興階級,由於「有土斯有財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傳統觀念,再加上土地交易有保障,促成不在地業主大多將田園賣給當地人或該田園鄰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聚落之居民,而且有能力購置田園之業主,大多是當地較有財力的地主。臺南府城業主在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竹區所擁有的業主權,逐漸移轉到當地較有財力的地主。早期臺南府城有『府城人驚食,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人驚掠』之俗諺,直到日治後期就逐漸消失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帳謄本  圖片來源:《古鳳山縣文書專輯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A.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.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治 37 年鳳山廳維新里蘇串生土地臺帳謄本                    明治 37 年 (1904) 鳳山廳維新里蘇石土地臺帳謄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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