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 - 展高雄系列展覽專刊-路竹特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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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權變遷    17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、北部相同的大、小租雙層納租結構,或者是南部大租戶比中、北部大租戶投入較多的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墾資本,且具有較大的土地支配實力。為減低清賦阻力,於是分別在鳳山縣與臺灣縣另行頒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布《加三章程》與《應完新糧章程》,對大租戶與小租戶間田賦與大租額的分擔作更細緻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,且部分地方仍由大租戶領單承糧。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古契書  圖片來源:《古鳳山縣文書專輯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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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康熙 57 年 (1718) 立賣園契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嘉慶 7 年 (1802) 立盡賣杜絕契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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