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 - 展高雄系列展覽專刊-路竹特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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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展高雄系列展覽專刊│路竹
地權變遷
鄭氏時期
路竹區在鄭氏時期,開墾的田地分屬私田、官田及軍屯田,當時無大小租的關係。康熙
22 年 (1683) 以後,由於鄭氏之文武官員丁卒與各省難民相率遣還回籍,回籍人數大約是當
時臺灣漢人人口的一半,導致大半田園無人耕作而拋荒。
清代時期
入清後,因遣返舊移民再招徠新移民。開始有墾戶向官府申請墾照,再招徠移民開墾埔
地成田後,逐漸就有大小租關係。而墾戶能備足工本的大都是府城內的殷商富豪,還有當地
留下來未回籍的私田田主亦會圈佔無主地,再招佃墾耕。土地開墾完成後,佃農須向墾戶或
業主永久繳納一定租金以取得永佃權。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達,這些佃戶已成為實質上土地
的管理者,一部分佃戶除了每年向墾戶納租外,又將土地轉租他人耕種收取租金,而形成所
謂「一地二主」(「一業二主」) 的地租關係,自此以後,稱墾戶為「大租戶」,稱佃戶為「小
租戶」,加上實際耕作的佃農,這三部分的關係構成臺灣清代的主要租佃制度。
墾戶雖有業主權,但對於土地並無直接的關係,久而久之,家道中落後就會將擁有的業
主權典賣或質借,因此就逐漸喪失對土地的支配權;另一方面,由於小租戶經濟實力越來越
好,更不需照會大租戶,祗要按時納大租,就可自由處分土地如杜賣、出典或出租。如屬佃
戶的小租權 ( 又稱田底權 ) 轉讓時,大租戶就逕向新小租戶征收大租;同樣情形,當大租戶
典賣大租權 ( 又稱田面權 ) 時,小租戶須向新大租戶繳納大租。此種大小租權的轉讓頻繁,就
產生複雜的租佃關係。
光緒 12 年 (1886) 劉銘傳的清賦事業展開後,為達成「就田問賦」的目的,亦即以小租
戶為納稅人,並為土地合法的所有權人。但此一措施將導致大租戶權益受損,引起眾多大租
戶的反對,最後臺灣北部採取「減四留六」的折衷辦法。然而,此種「減四留六」的措施卻
在臺灣南部遭遇來自大租戶的阻力,其主要原因是臺灣南部開發較早,不一定發展出與臺灣

